焉政规〔2024〕1号
关于焉耆县集中供热采暖费调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定价价格改革,促进热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采暖需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根据《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年自治区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基础上,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调整集中供热采暖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焉耆县城镇采暖费价格执行范围为接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的用户(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
二、集中供热采暖费调整后收费标准
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以及我县经济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市城镇供热价格,焉耆县居民供热价格由18.5元/平米调整至20.5元/平米(每平米上涨2元),非居民供热价格由19.5元/平米调整至21.5元/平米(每平米上涨2元),过水热收费标准为100元/户·年(上涨20元/户·年);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城乡低保户供热价格仍执行18.5元/平米,维持不变,过水热收费标准仍为80元/户·年。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做好供暖经营企业成本工作
供暖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供暖经营成本相关资料,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供暖需求,以合理价格采购原材料,切实控制供暖原材料采购成本。
(二)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
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城乡低保户供热价格仍执行18.5元/平米,维持不变,过水热收费标准仍为80元/户·年。
(三)供暖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
供暖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住建、市监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运行维护成本,供暖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维护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四)供暖经营企业要提高供应和服务水平
供暖经营企业要加强采暖期供应保障工作,及时处理在供应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供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原材料利用水平;要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更加便利服务居民群众;要加大安全巡检力度,确保居民采暖安全稳定。
四、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具体事宜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关于焉耆县集中供热采暖费调整的通知
视频访谈解读:《关于焉耆县集中供热采暖费调整的通知》政策解读访谈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