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政策依据
农业用水是制约农业发展从粗放管理到高效集约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通过水价杠杆来调节农业用水的消耗量,提高农民节水意识。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明确粮食和非粮食分类水价,减少种植高耗水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有助于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进一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保障粮食安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要求,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经济作物供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供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 之间,粮食作物供水价格原则上保持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标准,既要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通过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群众节水意识,落实节水措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我县主要改革区域涉及三镇四乡两场,共62万亩,2018年已全部完成,并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制发《焉耆县农业水价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方案》《焉耆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区域实施终端水价制度方案》《焉耆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以2015年供水成本(2015年为成本年的终端水价为0.174元/立方米)为核算基础,基本建立“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形成机制,按照“一次定价、分步到位”的原则,2017年执行水价达到终端水价的67%,2019年达到终端水价的80%,2020年达到终端水价的100%(即成本水价),2021年至今水价不变。
于2023年11月7日焉耆县水利局(焉耆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等部门就焉耆县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就农业用水分类水价实施标准召开了联席会议商议,并初步制定实施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经焉耆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焉耆县农业用水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分类水价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4年1月31日在焉耆县人民政府网发布焉耆县农业用水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分类水价方案。于3月12日县发改委印发《焉耆县农业用水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分类水价方案》,3月18日县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四个部门联合印发《焉耆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巩固提升方案》。于5月15日收到《关于延期执行焉耆县农业用水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B1类洪水价格的请示》县政府领导阅批单,暂缓执行《焉耆县农业用水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实行分类水价方案》。
二、标准测算及基本原则
(一)确定分类水价。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文件要求,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经济作物供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供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 之间,粮食作物供水价格原则上保持在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二)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县水资源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明确分类水价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保障基本用水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标准,既要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形成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四)促进节约用水。通过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高群众节水意识,落实节水措施,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