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现制定印发《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焉耆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焉耆回族自治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焉耆回族自治县财政局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焉耆回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焉耆回族自治县供销社
焉耆回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5年11月10日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焉耆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学技术厅等七个部门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农产〔2022〕165号)文件及巴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农字〔2024〕88号)文件要求,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新修订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农产〔2020〕181号)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巴农产〔202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是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第四条 对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县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经营异常、严重失信、银行信贷等违法行为,产销率达70%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5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县域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5、6、7、8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4、5、6、7、8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6、8款要求以及第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经营异常、严重失信、银行信贷等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要求;且原则上企业成立2年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与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50%以上,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3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出具企业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向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认定和运行监测材料。
2.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提交的认定和运行监测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后,充分征求林草、发改、商工、财政、人社、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提交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讨论,将审核通过的认定或运行监测企业提交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自治区、自治州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申报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对申报认定的企业进行研究讨论后,将通过认定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交由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公示7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县级农业龙头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四条 实行三年一次的运行监测,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始的第四个年份。
第十五条 运行监测程序
(一)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对申报运行监测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研究讨论后,将通过运行监测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交由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公示7个工作日。
(二)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继续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取消其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对有发展潜力但因特殊原因个别指标不合格,且能在短期整改达标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并限定2年整改期,整改期满由企业向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监测申报申请,运行监测合格后发给证书,运行监测不合格则取消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下载:
焉农发[2025]16号 关于印发《焉耆回族自治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