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
《焉耆县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3日
焉耆县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七个星佛寺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七个星佛寺遗址义务,并有责任对破坏七个星佛寺遗址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对象包括:
(一)七个星佛寺遗址文化遗存和自然环境;
(二)地面寺院遗址(南、北大寺)、千佛洞、南区墓葬、千佛洞烽火台。
第五条 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历史真实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统筹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七个星佛寺遗址所在地七个星镇人民政府、紫泥泉村应当配合做好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七个星佛寺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培训指导,促进村民依法有序参与文化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鼓励、引导七个星佛寺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巡查看护等方式,依法参与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鼓励将文化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第九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做好七个星佛寺遗址流散文物调查、征集工作。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收藏的反映七个星佛寺遗址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或者出借人意愿,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受赠、承借文物。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七个星佛寺遗址历史文化价值,提高社会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助资金、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等相衔接。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需要,事先由有关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在制定涉及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措施、审批与七个星佛寺遗址有关建设工程、决定与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有关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三条 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区域执行(新政办发〔2009〕124号);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等保护设施,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损毁文物保护设施或文物标识。
第十四条 在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建砖窑、放牧、耕种、修渠、取土、排污;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攀登、张贴;
(六)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进行参观旅游;
(七)其他危害、破坏遗址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七个星佛寺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其高度、体量、外观、色调应当符合遗址保护有关规定,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和建设工程对七个星佛寺遗址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设计,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 在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七个星佛寺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七个星佛寺遗址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七个星佛寺遗址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定考古工作计划和保护预案,并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实施。发掘出土的文物,应由考古发掘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七个星佛寺遗址出土文物。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并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县文物行政部门。县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十九条 对危害七个星佛寺遗址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迁移。
第二十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七个星佛寺遗址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七个星佛寺遗址的利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要求,遵循合理、适度、可持续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促进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七个星佛寺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建设有关遗址保护设施,完善提升周边服务设施,不断提升周边环境,打造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间。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立项、土地供应、建设费用等方面给予保障。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维护好遗址公园环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七个星佛寺遗址进行数据采集、复原展示、创新利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七个星佛寺遗址研究阐释,挖掘遗址内涵和价值,开展国内外遗址保护学术交流与合作。鼓励中小学校将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常识纳入教育内容,利用七个星佛寺遗址开展教学、研学等实践活动,发挥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与七个星佛寺遗址文化相关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和旅游商品研发,在确保遗址安全前提下,推进遗址活化利用与创意设计、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第二十五条 参观七个星佛寺遗址的游客如有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组织、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长期从事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七个星佛寺遗址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研究、阐释价值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抢救、保护七个星佛寺遗址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在七个星佛寺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