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焉财[2021]81号)文件精神,下拨我县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633万元。为进一步巩固我县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下达七个星镇。
一、项目建设情况
七个星镇七个星村畜牧养殖(生产母牛)项目315万元,七个星镇霍拉山村畜牧养殖(生产母牛)项目318万元。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目标管理,深化项目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县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工作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做到人员到位,精力到位,制定计划,落实到人。
(二)明确工作目标,狠抓项目工作制度。抓好项目进度和质量,各项目实施单位要紧紧围绕项目要求保重点,分月、季进度目标,抓好项目工作的落实,确保投资目标的完成。围绕项目内容制定工作计划,做到任务分解到位。
(三)强化制度落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始终坚持“安全质量第一”的原则,加大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严格项目建设财务制度,合理、高效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保证资金落实到项目上,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变更用途,拖延建设工期,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接到启动通知书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实施,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要求,于2022年8月底之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及资金支出。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合同、项目清单、报帐凭据,县领导审批后,报县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区内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四)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自治县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并组织项目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项目调整和更改。
(五)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必须经县委统战部、乡村振兴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后给予拨付,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做好项目产权的移交工作,加强项目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七)完成全部项目工作后,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资料(项目实施工作计划、项目实施工作总结、项目启动书、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预付资金审批表、项目合同、项目清单、报账凭证、项目验收单、项目自验报告、审计报告、绩效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留本单位,一份报县委统战部备案,一份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一份报县财政局备案。
附件:1、焉耆县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计划备案表及分配计划.xlsx
2、焉耆县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项目计划备案表
焉耆县委统战部 焉耆县财政局
2022年2月9日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