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自治县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治区妇幼健康云平台系统使用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保障母婴健康,现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提高育龄群众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水平、风险意识和行为能力,已婚育龄夫妇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新婚和待孕夫妇优生咨询指导率达到95%以上;确保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90%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达90%;努力让每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基本建立起“政府主导、卫计牵头、部门配合、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机制,出生人口缺陷率有效降低,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检查对象、机构和项目
(一)检查对象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男女双方或一方具备我县户口(含居住我县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城乡居民夫妇。
婚前医学检查对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县并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当事人。
(二)检查机构
焉耆县妇幼保健院
(三)检查项目
1.免费检查项目:
婚前卫生指导咨询,询问家族病史及个人病史,艾滋病、梅毒、乙型肝炎五项检测。
2.付费检查项目:
淋病、支原体、衣原体、B型超声、精液常规、乳腺、染色体、 淋病筛查,胸透、尿常规、血常规、B超、心电图、肾、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血转氨酶。付费检查项目为婚检对象需要或自愿选择的项目,特殊自费检查项目根据医学建议和自愿原则确定。
三、组织实施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协同配合。
县卫计委:牵头组织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宣传,引导群众自觉接受和参与孕检、婚检服务;督促县妇幼保健院做好孕检、婚检和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定期统计通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参检情况;督促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孕检人员的随访和信息上报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在婚姻登记机构设置孕检、婚检咨询窗口,协助开展孕检、婚检咨询宣传,引导参检对象到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对未取得《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对婚姻登记对象应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定期向县卫计委通报婚姻登记信息。
县文广局:负责在广播、电视媒体上开设优生优育专题栏目,大力宣传优生优育知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的相关知识。
县妇联:积极配合做好服务对象关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
其他各部门:负责做好关于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宣传教育,组织本单位检查对象按时参检。
各乡镇场:负责做好参检对象的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参检对象的信息;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宣传教育,发动组织参检对象积极参检,着力提高群众知晓率、参检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是一项为群众及子孙后代健康提供服务的民生工程,各乡镇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婚姻登记机关、孕检检查机构和乡镇(社区)设立宣传栏、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册等,广泛宣传有关婚检和孕检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拟婚夫妇和符合政策夫妇主动参加婚检、孕检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婚育生育观念和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各乡镇场要积极整合资源,扎实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与婚姻登记机构联合实行“一站式”服务模式。县卫计、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县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查,确保完成。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场、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