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委会,自治县各委、办、局:
《焉耆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焉耆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精神,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要求,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参保补贴;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预存制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落到实处。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焉耆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成立焉耆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保剑强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 恒 副县长
成 员:张青山 县财政局局长
林海峰 县人社局局长
王依昌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彭麦昌 县农业局局长
范 涛 县审计局局长
王 勇 县公安局副局长
蔺国云 县社保局局长
海 涛 焉耆镇镇长
艾克台尔·提里瓦尔地 七个星镇镇长
温晓燕 永宁镇镇长
帕尔哈提·买买提 四十里城子镇镇长
田亚明 五号渠乡乡长
艾海提·玉素甫 北大渠乡乡长
才仁加甫 包尔海乡乡长
阿不拉江·阿不来提 查汗采开乡乡长
罗 炜 良种场党委书记、副场长
叶 光 王家庄牧场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林海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保障对象条件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参保补贴对象: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登记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被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由所在村委会依据保障对象条件填报,由乡镇场组织初审,并在保障对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参保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子一次性参保补贴。在国家没有明确有关参保补贴标准前,我县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暂定为:以征地前各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补贴档次×20%据实计算。
(一)补贴档次。按家庭征地面积占土地承包面积的比例划分补贴档次,基本原则是:失地≧50%的,可按60%-100%划分补贴档次;失地<50%的,可按20%一40%划分补贴档次。
(二)补贴年限。征地时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人员,按照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年限(剔除在校、服刑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每满2年折算1年计算补贴年限,折算后不足整年部分按整年计算,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五、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相同。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参保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征地补贴”项(个人账户增加“征地补贴”项)。征地时未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规定计发待遇。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自批准征地后参保补贴到账的次月起,在享受原待通的基础上,其参保补贴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规定的计发系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参保补贴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折算的补贴年限计算参保费用,参保补贴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新政发〔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待遇。
(三)征地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待遇的,如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办法参保缴费,并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保留其个人账户,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办理衔接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参保补贴费用的筹集、预存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暂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执行,从县人民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其中,参保补贴资金总额的40%从征地农民个人的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参保补贴资金总额的60%从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中支付,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待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人社局、国土资源局,依据各乡镇场最终确定的拟征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对象名单,测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并作为预存资金,存入县财政局开设(指定)的预存专户。
(三)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按照县人社局最终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对预存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从预存专户如数划入县社保局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征地未获批准的,或征地已获批准但被征地农民不愿参保的,参保补贴费用预存资全由预存专户全部返还至项目建设单位或指定的账户。
七、职责分工
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保惠民工程的重点工作,也是全面深化人社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调查摸底、核实公示等工作;县人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用地手续的办理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征地时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界定、核实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管理相关资金。县人社局负责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跟踪补贴资金到账情况。县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参保补贴资金测算、参保信息核对、基金清算等工作,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等各项手续。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的筹集、划转、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八、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
2、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财政局、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