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文化服务
(1)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所在地(州、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焉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2)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中共焉耆回族自治县委宣传部、焉耆县融媒体中心
(3)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拨付专项经费
牵头责任单位:中共焉耆回族自治县委宣传部、焉耆县融媒体中心
(4)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艺术进校园的通知》有关要求,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名学生观看一场电影补贴2元,从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从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列支。
支出责任:按照《关于印发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拨付专项经费
牵头负责单位:中共焉耆回族自治县委宣传部、焉耆县教科局
(5)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拨付专项经费
牵头负责单位:中共焉耆回族自治县委宣传部、焉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6)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少数民族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提供优秀文艺作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面向基层乡镇、行政村、街道、社区免费赠阅汉、维吾尔、哈萨克、蒙古等语言文字的报纸、期刊、图书、数字出版产品等出版物。深入实施文学原创和民汉互译作品工程、金桥翻译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影视剧译制工作,推进一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学和影视作品,增强基层文化产品供给力。组织我县文艺创作力量,聚焦我县重大历史、重大革命、重大现实题材,打造一批优秀的文艺作品。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及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拨付专项经费
牵头责任单位:中共焉耆回族自治县委宣传部,焉耆县融媒体中心、焉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二、公共体育服务
(7)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拨付专项经费
牵头负责单位:焉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8)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拨付专项经费
牵头负责单位:焉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