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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10-14 18:07 来源:焉耆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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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户口登记管理,确保全县人口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焉耆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申报义务人于2026年11月10日前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申报对象

焉耆县户籍已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居民。

三、户口注销申报要求

(一)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材料或者死亡认定书;

3.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足以证实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材料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实材料;

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提交殡葬部门火化材料,作出《声明》后办理。

(二)特殊情形下,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后30日后依法注销户口。

四、户口注销办理流程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后,应当收缴死亡人员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

五、申报时间逾期处理

对逾期未主动申报、仍不配合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或无法联系到家属的,公安派出所将通过卫生健康、民政、人社等部门比对核实信息,在调查核实后依法注销户口。

六、法律责任告知

(一)对存在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通过虚报、瞒报等手段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温馨提示

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做好死亡公民户口注销工作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此次核查清理工作,主动申报、及时办理。如有疑问,请拨打户籍咨询电话:    

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大队:    0996-6020122

焉耆镇派出所:                  0996-6016200

东城派出所:                    0996-6017441

永宁镇派出所:                  0996-6032108

七个星镇派出所:               0996-6392042

四十里城子镇派出所:            0996-6401024

五号渠乡派出所:               0996-6412269

北大渠乡派出所:               0996-6372007

包尔海乡派出所:                0996-6382316

查汗采开乡派出所:              0996-6302024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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