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各乡镇派出所户籍大厅
办理条件: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须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变更姓氏,可变更为父母、养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姓氏,其它姓氏原则不予变更。
办理流程:1.线下办理流程: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大厅公安户政业务窗口)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派出所核实后,逐级上报审批,变更业务完成后出具常住人口登记卡,办理居民身份证。
2.线上办理流程:新疆户籍居民自行选择登录新疆微警务小程序、互联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办事大厅中任何一个,自助办理变更更正姓名业务。办理人要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实名注册用户,并通过人像检测后,开通网上办理账号;
办理人阅读完网上办理须知后进行身份验证;
根据表单填写信息;
进行信息确认;
提交业务数据信息;
进入办证记录页面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及状态;
查询到业务结束后,前往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一)申请姓名变更登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本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2、本人签字的个人申请报告;(原件1份)3、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8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持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子女未满8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