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各乡镇派出所户籍大厅
办理条件:(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四)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受年龄限制。
(五)因公安机关登记有误,错录,造成民族差错的,由责任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核实报州(市、地)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及时予以更正。
办理流程:1.线下办理流程: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行政服务大厅公安户政业务窗口)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派出所核实后,逐级上报审批,变更业务完成后出具常住人口登记卡,办理居民身份证。
2.线上办理流程:新疆户籍居民自行选择登录新疆微警务小程序、互联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办事大厅中任何一个,自助办理变更更正民族业务。办理人要填写身份证号和姓名,实名注册用户,并通过人像检测后,开通网上办理账号;
办理人阅读完网上办理须知后进行身份验证;
根据表单填写信息;
进行信息确认;
提交业务数据信息;
进入办证记录页面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及状态;
查询到业务结束后,前往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民户口簿,办理居民身份证,并缴销原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1.居民户口簿(疆内户籍申请调阅电子证照,免提交)
2.居民身份证(疆内户籍申请调阅电子证照,免提交)
3.地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材料
4.因登记错误申请更正民族的,提交足以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
办理时限:15个工作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