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及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712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568元/月),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时,自治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同一县市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在乡镇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100%进行入户调查,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4-5个工作日县民政部门将核对结果报告反馈乡镇。3个工作日内开展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确认结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等),在申请人所在地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将申请对象相关信息及时精准录入低保系统。县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全面审查审核上报的材料。
办理时限: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授权书、承诺书。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患有重特大疾病诊断书。5.近一年因病、因学产生大额支出的有效凭证。6.家庭收入、财产和其他相关困难证明材料。
四、目前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全额71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全额6816元/年(568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