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及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65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520元/月),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二、办理程序
1、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在乡镇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100%进行入户调查、审核,3个工作日内开展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民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全面审查审核上报的材料,提出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部门核实审批后委托乡(镇)场、街道,在申请人所在地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将申请对象相关信息及时精准录入低保系统。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3、授权书;4、承诺书; 5、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6、患有重特大疾病诊断书;7、近一年因病、因学产生大额支出的有效凭证。
四、目前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1、2022年1月1日起,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全额65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全额6240元/年(520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