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公共卫生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办理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乡镇场提出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由当地村(居)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1、支出型临时救助:乡镇场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会协助下开展入户核查,材料审核、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非本地户籍居民,需会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2、急难型临时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场、县民政部门应将实施救助人员信息录入临时救助信息系统,先行救助,并在救助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0天。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新录取的贫困户大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4、授权书 、委托书、承诺书
四、临时救助发放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2000元及2000元以下乡镇场通过临时救助备用金审批发放,2000元以上由县民政局一事一议,支出型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急难型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