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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5-12-19 16: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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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1614分左右,焉耆河北巴州生态产业园的煤业有限公司140万吨煤洗选厂建设项目2#煤棚施工现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钢材堆放区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相关规定,20251021日,县人民政府成立由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工会等部门组成的《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同步介入监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查取证、技术分析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员工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胡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等;资质情况:20241011日取得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XXXXXX),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二)涉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煤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经营范围包括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煤炭洗选、煤炭及制品销售等。

项目概况:煤业有限公司140万吨煤洗选厂建设项目2#煤棚,为地上1层钢结构建筑,建筑面积14358.12㎡,2023620日取得焉耆县住建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有效期限:202361日至20231030日。

施工合同:2023613日,煤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约定由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0万吨煤洗选厂建设项目2#煤棚钢柱、钢梁、顶板(包括高强螺栓、螺母)全部钢结构施工内容。

(三)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某煤业有限公司140万吨煤洗选厂建设项目2#煤棚2023年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后因资金问题没有施工完成,今年继续施工。自20251012日开始,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向住建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组织员工进入焉耆河北巴州生态产业园某煤业有限公司140万吨煤洗选厂建设项目2#煤棚钢结构建设项目开展吊装、焊接、维修预埋件、倒料、使用登高车安装细杆、拼接钢梁、安装钢柱。

20251020日,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吴、张、党、张、董、刘6名员工,在某煤业有限公司140万吨煤洗选厂建设项目2#煤棚施工现场开展维修预埋件、钢柱安装、细杆安装、倒料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10201540分,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吴某、党某、张某、董某、张某和刘某6人在某煤业有限公司140万吨煤洗选厂建设项目2#煤棚南侧安装钢柱和细杆。

在安装钢柱期间,张某发现卸错一根钢柱导致无法安装,就找了一辆装载机吊装钢柱。在吊装的过程中张某发现U型吊环较小,就让刘某送过来一个大U型吊环。张某换好大U型吊环后将吊装带挂到装载机上就开始吊装。

在吊装的过程中,2人站在钢件堆的一根钢柱上,由刘某现场指挥、张某观察吊装带承重情况。在将钢柱吊到空地上准备放下的时候,张某就下去扶准备放到空地上的钢柱。此时由于刘某在钢柱上来回走动导致脚下钢柱动,致使身后钢件堆上竖立的一根重983.6公斤的檩托板朝下的钢梁滚落砸中刘某并将其压倒,张某俯身扶钢柱过程中,突然听到金属碰撞异响,抬头后未发现刘某,随即前往钢件堆放区域查看,发现一根钢梁将刘某压倒在钢件堆空槽中。

(二)应急救援情况

1614分,张发现刘钢梁,立即呼喊现场人员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向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查某报告现场情况,查某立即向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1645左右120急救车110先后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对刘某诊断后送往医院随后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开展勘查1650分,县领导带领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住建等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安排善后处置等工作;1656分,县应急管理局书面上报至巴州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三)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焉耆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此

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规范有序,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

事件,社会秩序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善后工作

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安抚家属情绪,1028日与家属达成赔付协议,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男,汉族,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某违反吊装作业操作规程未与吊装区域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且擅自攀爬至钢件堆钢柱上指挥并走动导致脚下钢柱晃动,致使身后钢件堆上方竖立的一根钢梁滚落砸中并压倒

2.间接原因

1)企业未制定《钢材堆放安全管理制度》,对现场材料堆放安全监管缺失,未及时纠正违规堆放行为。

2企业安全交底缺失。未对死者等现场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材料堆放安全交底,导致死者不了解违规攀爬钢材堆的风险。

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下,使用装载机开展吊装作业。

4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按规范要求在钢材堆放区设置防滚落挡块禁止攀爬”“小心滚落警示标识等防护设施

(二)事故性质

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员工违规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主要问题

(一)制度缺失,未安全交底。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工前未向县住建局报备擅自进施工场地违规施工;未制定钢材堆放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对现场材料堆放的安全风险监管缺失对违规堆放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对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缺失未开展材料堆放安全针对性交底,导致从业人员不了解违规行为的风险。

(二)现场管理混乱安全措施未落实安全管理员未到岗履行隐患排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钢材堆放区的安全隐患钢材堆放安全防护措施缺失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滚落设施及警示标识,未保障从业人员作业安全。

(三)恢复施工前未向发证机关报告,未及时向发证机关上报核验施工许可证。某煤业有限公司140万吨煤洗选厂建设项目2#煤棚施恢复时,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未及时向发证机关上报核验施工许可证。

六、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一)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安监局、规划建设环保局统筹传导责任不够,未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推动“三管三必须”落实不力。

园区安监局未履行安全巡查发现并制止该建设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

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对辖区项目建设开工情况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督促该建设项目办理建筑施工许可等手续。

(四)县住建局:尽管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已经过期,但作为行业监管部门未对该项目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胡某,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3.查某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能及时排查出钢材堆放区事故隐患;在吊装钢材施工作业环节中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不安全行为,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4.冯某,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某煤业有限公司140万吨煤洗选厂建设项目2#煤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员,未到岗履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对钢材堆放不规范、无防滚落措施等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在该起事故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对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张某进行谈话提醒。

2.建议由焉耆工业园区党工委园区安监相关负责人古某进行谈话提醒。

3.建议焉耆工业园区安监局负责人向园区党工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对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理建议

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钢材堆放安全管理制度》;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违规使用装载机进行吊装倒料作业;未对钢材堆放区设置防滚落挡块禁止攀爬”“小心滚落警示标识等防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煤业有限公司140万吨煤洗选厂建设项目2#煤棚施工恢复前未向县住建局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期,未及时向县住建局上报核验施工许可证。建议由县住建局依法依规处理。

(五)给予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责令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县住建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园区安监局向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4.责令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向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

查。

八、整改措施

(一)企业层面整改和防范措施

1.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钢材堆放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钢材分类堆放、分层固定、防滚落措施等要求,加强现场材料堆放的安全管理,为企业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建立吊装作业审批监管流程吊装作业前需提交含作业方案、防护措施、人员资质的审批表,安排专人进行全程监督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保持安全距离等严禁使用装载机进行吊装作业

3.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拒绝职工违章作业行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重点检查钢材堆放、防护设施等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钢材堆放区设置防滚落挡块、禁止攀爬”“小心滚落警示标识,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二)监管部门层面整改和防范措施

1.强化动态巡查及时反馈。焉耆工业园区安监局要加强对园区临时施工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住建报备施工等行为并反馈推送至住建部门核查处置杜绝企业未向住建部门报备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2.紧盯施工现场及时消除隐患。焉耆工业园区安监局要紧盯开展临时吊装、登高等危险作业场地,督促施工企业配齐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危险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物料堆放等管理,确保临时吊装、登高等危险作业场所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3.专项排查整治中止施工工程复工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县住建局、焉耆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环保局要开展中止施工满一年工程恢复施工专项排查整治,对辖区内此类工程逐一核查施工许可证核验情况,对未按规定核验擅自恢复施工的依法从严处罚;建立“建设单位主动报备+监管部门靠前指导”工作机制,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报备核验义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定期共享工程停工、复工信息,健全常态化巡查和“回头看”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

(三)政府层面整改和防范措施

1.开展警示教育。由焉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在安全生产会议上组织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汲取“10·20”事故教训,剖析事故原因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加强临时登高、吊装等危险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整治。举一反三在全县范围内各行业领域对临时登高、吊装等危险作业场所隐患进行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材料堆放不规范、安全防护缺失等问题,确保隐患清零。

3.督促企业加强安全培训高质量推进安全生产三年治本攻坚行动焉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总结治本攻坚行动开展情况,统筹各行业部门找准工作薄弱环节,精准发力,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坚决整治“三违”行为,全面提升治本攻坚行动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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