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文件要求。现将焉耆阿娘挂面坊(马燕)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面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05月21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焉耆阿娘挂面坊生产的黄面(挂面)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营者马燕当时在店配合抽检。抽检的样品为:(产品名称:黄面(挂面)、生产日期:2026-05-12、质量等级:/)。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本局不再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黄面(挂面)10kg;
2.没收违法所得84元;
3.处3000元的罚款。
共计3084元
三、不合格原因分析排查
经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共同排查发现,当事人已于2025年2月12日参加我局食品安全培训,明确知晓粮食加工品类黄面禁止添加柠檬黄,自2025年2月起已停用柠檬黄原料。当事人2025年下半年停产,存放柠檬黄的专用添加剂量杯长期未清洗,内壁残留柠檬黄。2026年5 月12日加工黄面投放栀子粉添加剂时,未更换洁净量具,直接使用残留量杯投料,致使成品检出柠檬黄,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此操作直接导致产品中添加剂柠檬黄存在,且超过了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限量(不得使用)。
整改措施:当事人已于2026年6月12日(送达检验报告)已主动停止了黄面(挂面)的生产销售,并积极配进行召回,当日在门口显著位置张贴了召回公告和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主动向销售者打电话通知召回,送至召回公告,除了抽检使用2公斤已使用,已召回售出的不合格黄面(挂面)10公斤,同时企业将在后续生产中严格遵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强化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领用、使用全环节管理,全面排查更换存在污染风险的生产器具、容器,规范生产加工行为,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