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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六)

发布日期:2021-09-08 19:10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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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文件精神,涉及焉耆回族自治县1家销售经营户。现将焉耆县赵忠强综合商店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不挥发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随机对焉耆县赵忠强综合商店销售的老陈醋(酿造食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验,该店赵忠强当时在店配合抽检。抽检的样品为:(样本名称:老陈醋(酿造食醋),商标:无,规格型号:5000ml/瓶,购进日期:2021年5月20日,抽样基数:12桶,抽样数量10桶)。

2021年7月26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SC21650011830231420号,老陈醋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不挥发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焉耆县赵忠强综合商店送达检验报告,负责人赵忠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查明:被抽样的老陈醋(酿造食醋)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从库尔勒韩啟国处购进,购进数为12桶,进货单价6.25元/桶,共计75元,老陈醋(酿造食醋)主要在店内零售,销售价格为10元/桶,已全部销售完毕,因为是零售的方式,对销售完的老陈醋(酿造食醋)无法采取产品召回措施。无销售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5000元的罚款;

三、经营户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履行索票索证义务,按批次索要食品检验报告、查验进货方资质、杜绝销售不合格食品。

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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