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文件精神,涉及焉耆回族自治县1家销售经营户。现将焉耆美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伊犁蓝莓干(蜜饯)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随机对焉耆美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伊犁蓝莓干(蜜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验,该公司店长马明玉当时在店配合抽检。抽检的样品为:(样本名称:伊犁蓝莓干(蜜饯),商标:嚼士山庄,生产日期:2021年2月1日,抽样基数:10袋,抽样数量8袋)。
2021年8月1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SC21650011690230433号,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焉耆美购商贸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马明玉送达检验报告,马明玉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查明:被抽样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1日的伊犁蓝莓干(蜜饯)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2日从焉耆维锋商店购进,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索要了伊犁蓝莓干(蜜饯)的检验报告,为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2021年2月7日出具的2021年2月1日生产的428g伊犁蓝莓干的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出厂检验报告、生产商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焉耆维锋商店的营业执照,购进数为1箱,共10袋,进货单价17.8元/袋,共计178元,伊犁蓝莓干(蜜饯)主要在焉耆县内零售,销售价格为19.8元/袋,1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方式为无实名零售,故对销售完的伊犁蓝莓干(蜜饯)无法采取产品召回措施。违法所得为(19.8-17.8)*10=20元,案值金额为19.8*10=19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进销的食品伊犁蓝莓干(蜜饯)经抽样检验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苋菜红是一种国家允许使用,但是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采购食品索要了生产商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2021年2月7日出具的2021年2月1日生产的428g伊犁蓝莓干的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供货商焉耆维锋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时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同时未接到购买并食用该食品的消费者出现的身体不适及其它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经营户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焉耆美购商贸有限公司立即与供应商取得联系,停止再次购进涉案厂家同批次生产的伊犁蓝莓干(蜜饯)。2.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管理。
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