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文件精神,涉及焉耆回族自治县1家销售经营户。现将巴州领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原味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坚果类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随机对巴州领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原味瓜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验,该公司店长钟菊芳当时在店配合抽检。抽检的样品为:(样本名称:原味瓜子,商标:无,购进日期:2021年5月31日,抽样基数:84kg,抽样数量4.94kg)。
2021年7月1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GC21650011690232668号,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巴州领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王娜送达检验报告,王娜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查明:被抽样的原味瓜子是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从焉耆县汪令红农产品经销专业合作社购进,购进数为30件,每件5kg,共150kg,当事人履行了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但索取的检验报告是2018年的检验报告,进货单价11元/kg,共计1650元,原味瓜子主要在焉耆县内零售,销售价格为16.9元/kg,150kg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方式为无实名零售,故对销售完的原味瓜子无法采取产品召回措施。违法所得为(16.9-11)*150=885元,案值金额为16.9*150=253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对其销售食品的安全负责,当事人进行了进货索证索票,但涉案瓜子的检验报告非本批次进货瓜子,且本批次食品抽检发现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超标,如消费者长期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物对人体的健康非常不利,因为过氧化物可以破坏细胞膜结构,导致胃癌、肝癌、动脉硬化、心肌梗塞、脱发和体重减轻等。长期食用过高过氧化值的食物对心血管病、肿瘤等慢性病有促进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85元;
2.并处10000元的罚款。
三、经营户整改情况
整改措施:1.进货时供应商必须有自己的送货清单,送完货要签字盖章方能有效;2.进货做到量少多次的原则,保证排面销售给顾客的都是最新批次的商品;3.每天固定人员检查排面商品质量;4.对于预包装商品做到少量包装,尽量每日包装每日销售完毕。
焉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