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备注1 | 备注2 | ||||||||||
| 序号 | 自治区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依据 (必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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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施行。)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八十、八十一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2、4.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1、6.5 |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GB 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六)项;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 | ||||||||||||
|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 | ||||||||||||
|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2、14.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4.1、4.2、5.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四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 | ||||||||||||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 ||||||||||||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11.2.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11.2.4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11.4.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1.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1.2;6.1.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1.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1.2;7.3.5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1;7.4.2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 | ||||||||||||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8.1 |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7.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8.3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8.3.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8.3.3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8.3.4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2;5;7.1.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0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3.4;12.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2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2.1;12.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3.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5.1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6 |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4.5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项;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0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0.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9.1;10.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 | ||||||||||||
| 2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9号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 | ||||||||||||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 ||||||||||||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 ||||||||||||
| 3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5月1日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7号令、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令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一条;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令第六条、第十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条;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总局令第 57 号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 ||||||||||||
|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3.2 | ||||||||||||
|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6.1、《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6.2 | ||||||||||||
|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2.1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74号令)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74号令) | ||||||||||||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74号令)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1.2.2、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第3.4.1.1.(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TSG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9.5.1条 、TSG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9.5.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TSG08-2026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4.2 | ||||||||||||
|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5.3.2 | ||||||||||||
|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5.1.14 | ||||||||||||
|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5.2.3 | ||||||||||||
|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8.5 | ||||||||||||
|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8.6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7.1.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2.4.4.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7.2.3.1.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7.2.3.1.3.2/7.2.3.1.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9.1.3(5)、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7.2.3.2.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 B6.3.1 | ||||||||||||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7.2.3.4.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9.2.1.2压力表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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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7.2.3.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 3.2.16 | ||||||||||||
|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7.2.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3.6.3.3、《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3.6.3.1 、《TSG07-2019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3.6.2.2 |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4.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6.4.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2.4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5、《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5.1 | ||||||||||||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7 | ||||||||||||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7、《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E4 | ||||||||||||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7、《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6.3.1 |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3 |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4.1 |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4.1 |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1.2 | ||||||||||||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 6.5.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C3.7.1.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3.6.3.3、《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3.6.3.1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3.6.2.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8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8.6.3.1 | ||||||||||||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7.1.6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7.1.7、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7.1.7、 | ||||||||||||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D2.7.1.7、《TSG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E4 | ||||||||||||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7.1.7、《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 B6.3.1 | ||||||||||||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3.2.2 | ||||||||||||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 8.4 | ||||||||||||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 D2.7.1.6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1.8.1.3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 8.5.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 3.2.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28号)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A1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 D7004-2010第六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管道》TSG D7003-2022 A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19 第一百四十九条、《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4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19 第一百五十条、《TSG ZF003—201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6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第一百二十五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一百五十一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第3.11(1)项、附件G说明4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2.4.4.2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2.6.1.4.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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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A5.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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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2.8.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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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2.8.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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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2.8.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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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TSG 51-2023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第7.1.10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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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曳引驱动电梯: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A1.2.1.2项、A1.2.2.5.1项、A1.2.2.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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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物电梯: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A3.2.1.1项、A3.2.1.4项、A3.2.5.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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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A2.2.2.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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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2.8项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五)项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A1.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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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A1.2.7.4项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A2.2.2.10项 | ||||||||||||
|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A2.2.3.9项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A2.2.2.9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中A2.2.2.5项 | ||||||||||||
|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A2.2.2.8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A1.3.13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TSG S7001—2013《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7.3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4.2项 | ||||||||||||
| TSG S7001-2013《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8.1项、18.2项、6.3项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
| TSG 71-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6.1.4(2)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4.2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 TSG 71-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K5.4项 | ||||||||||||
| TSG 71-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K6.8项 |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TSG 71-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TSG 71-202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规程》6.1.4(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 ||||||||||||
| 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5.1.2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考核规则》TSG08-2017 2.4.4.2项 | ||||||||||||
| 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2.5.4项、2.5.6项、2.5.8项 | ||||||||||||
| 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5.1.1项、2.5.8.2项、2.5.8.3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 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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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4章、第5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第二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6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4.3条 | ||||||||||||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4.4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4.5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4.6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6.2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第6.3条;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一条。 | ||||||||||||
| 4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 6 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九条第(一)项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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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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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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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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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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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 ||||||||||||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 ||||||||||||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三)项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五)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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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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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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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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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 ||||||||||||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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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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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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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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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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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
| 6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7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一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 | ||||||||||||
| 8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 (三)向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依法需要报经批准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相关工作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四)项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三)项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 9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部分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2.部分自治区级保留.(按层级管理原则,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保留,对地州重大案件的提级办理或“回头看”监督检查。)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 | ||||||||||||
| 10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事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 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 2025年3月1起施行)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 ||||||||||||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11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者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五条、第六条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第6.2条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第6.3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第7.2条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第7.4条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第7.4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第5.2条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第5.3条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第8.2条 |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 1069-2012)第8.3条 | ||||||||||||
| 12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2024年9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专业计量站,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授权的专业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七条: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计量站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 2021年4月2日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部分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2.部分自治区级保留.部分计量授权机构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授权,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13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眼镜制配、加油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佩戴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成眼镜、太阳镜等。 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14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4.1、4.2.1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4.3.1、4.3.2 | ||||||||||||
| 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4.4.1、4.4.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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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5.2.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6.1.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6.2.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6.2.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6.3.1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6.3.2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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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6.4.1、6.4.5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6.4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JJF 1356-2012《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7.1.5 | ||||||||||||
| 15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8号)第三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6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
| 16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棉花等纤维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第一款: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比照本条例执行。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十二条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 | ||||||||||||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 | ||||||||||||
| 17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
1.重大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2.超出直销产品范围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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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宣传和推销行为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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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销员招募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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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直销员证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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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直销员业务培训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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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直销员报酬支付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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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退换货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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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息报备和披露 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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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 ||||||||||||
| 19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广告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 20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九条、第十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21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8号,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抽查检验等监管措施,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第二十七;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 ||||||||||||
| 22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5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7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14条、15条、16条 | ||||||||||||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15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4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13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1条、《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8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7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7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1条 | ||||||||||||
| 23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起施行,2020年5月14日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 第二款: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2020年1月1日施行)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24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75 号令,2023年5月5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规章】《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76号令,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销售单位建立并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销售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规章】《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 62号令,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第8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第8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6条 | ||||||||||||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第8条 | ||||||||||||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令)第8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 | ||||||||||||
| 25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规章】《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单位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宣传和引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十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五条 | ||||||||||||
| 26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企业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企业银行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九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确定。 | |||||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条 | ||||||||||||
| 27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 |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行政职权重心下移的通知》(新政发〔2026〕3号)要求,重心下移至县级主管部门行使。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四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 | ||||||||||||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及总局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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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019年4月23日公布 2025年6月27日地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依法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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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2005年11月1日实施)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该事项及其检查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确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