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导》的通知、焉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焉耆县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具体措施》等上级部门要求,结合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制定2026年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主体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执法机构。
二、检查权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开展检查。
(二)对企业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内容
(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检查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包括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查看市场主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公示,有无虚假申报等情况 ;核实市场主体备案事项是否及时准确。
(二)食品安全:针对食品生产企业,检查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生产设备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原材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产品出厂检验是否合格等。在食品经营环节,查看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食品储存条件是否达标,有无销售过期、变质、三无食品等行为,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对餐饮服务单位,检查厨房卫生、餐具消毒、食品加工过程规范以及食品留样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药品安全:检查药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药品,包括药品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等。查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如药品采购、验收、储存、调配和使用是否规范,有无过期药品等。对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包括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
(四)医疗器械安全:针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其经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完整,储存和运输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等。查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情况,如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报废等环节是否规范,有无使用未经注册、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等行为。
(五)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是否定期校验、检修并保持完好有效;查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使用单位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对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检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作业等。
(六)产品质量: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其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原材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是否落实,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等。在流通领域,抽查各类商品质量,重点检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如家电、建材、服装、儿童用品等,查看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质量问题。
四、检查方式
(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日常巡查:各执法机构按照职能及辖区划分,对市场主体进行定期日常巡查,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领域、特定产品或特定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集中力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如在重点领域、重点时节开展重点整治项目。
(四)投诉举报检查: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检查频次
(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对涉及投诉举报或存在异常经营情况的市场主体,触发式进行检查。
(二)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价为A的,每两年至少检查1次;评价为B,每年至少1次;评价为C,每年至少2次;评价为D,每年至少3次。
(三)药品安全:1.常规检查:对冷藏冷冻血液制品药品经营企业和接受,存储,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2.其他医疗机构每三年检查不少于1次 。
(四)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专项和飞检随机抽查。
(五)网络注册药店:专项和飞检随机抽查。
(六)医疗机构(疫苗接种贮存单位):日常检查每年全覆盖一次;专项和飞检随机抽查。
(七)特种设备安全:依据工作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2次检查;对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进行1次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
(八)产品质量:在生产领域,对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一般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在流通领域,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定期开展商品质量抽查。
六、检查对象
(一)各类市场主体:、本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企业。
(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企业等。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
(五)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辖区内各类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涉及安全、环保、民生等重点领域的产品生产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