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主体 | 实施层级 |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型 (按检查方式分) |
检查频次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 1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纤维制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 纤维生产销售企业 | 产品合格证明、标识标注、进货验收记录。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每年1次 |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
依据权责清单制定 | ||
| 2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 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人员证件、资质等。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2次检查;对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进行1次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等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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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各检验检测机构 | 计量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测设备是否在周期检定有效期内、检测报告是否规范。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每年检查1次 |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求,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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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获证企业 | 认证人员是否一致、是否按计划开展认证。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是否在证书覆盖范围内。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每年1次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93号,2018年1月1日施行,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自2009年9月1日施行)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自2014年4月1日施行)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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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 | 对资质及信息公示、生产经营环境、进货查验记录、人员健康管理、加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管理、食品安全制度落实的检查。 | 涉企检查事项 | 风险等级评价为A的,每两年至少检查1次;评价为B,每年至少1次;评价为C,每年至少2次;评价为D,每年至少3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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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是否存在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 专项检查事项 | 依专项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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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 企业 | 是否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是否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是否存在利用格式条款进行强制交易行为。 | 专项检查事项 | 依专项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查询、提取、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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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在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 专项检查事项 | 依专项检查 |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的当事人;(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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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 专项检查事项 | 专项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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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 企业 | 监督检查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 | 专项检查事项 | 专项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第二项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第三项:(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第五项:(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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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 | 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明码标价情况监督检查;对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情况监督检查。 | 专项检查事项 | 依专项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材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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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 企业 | 对价格举报的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 其他检查事项 | 触发式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0年12月4日由《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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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 企业 |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是否清晰标注商品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商品过度包装等问题。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每年1次 |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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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 各计量技术机构 | 检查机构计量授权资质、授权范围、计量标准器资质和溯源、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实验室环境条件、管理等,计量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授权能力范围开展检校现象,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计量标准器的情况,是否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未经注册登记和不具备计量检定能力的工作人员;检查机构是否出具虚假计量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检定规程出具检定证书、校准报告,是否存在未经检校或部分检定、未派遣检校人员到现场检定,是否未携带或未完全携带计量标准器到现场出具虚假检校证书等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每年1次 |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专业计量站是承担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方便生产、利于管理、择优选定的原则,授权建立专业计量站。 第四条 专业计量站的建立、监督管理及执行授权任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规章】《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十四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量授权,应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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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眼镜制配、加油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 眼镜店、加油站等企业 | 检查计量器具是否经过检定,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每年1次 |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和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眼镜制配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成品眼镜包括装配眼镜、太阳镜等。本办法所称配镜验光是指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消费者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单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依据权责清单制定 | ||
| 16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企业 | 商品包装物、说明书使用的水效能效标识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水效能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每年1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依据权责清单制定 | ||
| 17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 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企业 | 检查计量器具是否经过检定,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每年1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
依据权责清单制定 | ||
| 18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棉花等纤维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 |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 检查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是否执行“一试五定”检验流程,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缺斤少两等行为,是否严格落实棉花收购、贮藏和加工环节“三丝”管控措施。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每年1次 |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 棉花经营者(含棉花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棉花经营活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比照本条例执行。 |
依据权责清单制定 | ||
| 19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专项检查事项 | 依专项检查 | 【法律】《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依据权责清单制定 | ||
| 20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 专项检查事项 | 依专项检查 |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依据权责清单制定 | ||
| 21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的企业 | 对经营主体生产或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 | 其他检查事项 | 小于等于1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
依据权责清单制定 | ||
| 22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广告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 | 专项检查事项 | 依专项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第一款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依据权责清单制定 | ||
| 23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专项检查事项 | 依专项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
依据权责清单制定 | ||
| 24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企业 | 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依“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能;消费者协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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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企业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依“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检查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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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生产企业 | 检查企业对标准的使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每年1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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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销售企业 | 对车用汽柴油、农资、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池和电动自行车头盔、消防器材、烟花爆竹、学生文具、儿童玩具等消费品开展监督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在生产领域,对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一般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 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所需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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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查看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详细核对电线电缆的型号、规格、厂名厂址等信息,严厉查处销售“非标”电线电缆、假冒伪劣产品。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对重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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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药品的检查 | 药品经营和使用企业 | 购进、贮存、销售等重点环节,做到“进销存”一致。 | 其他检查事项 | 1.常规检查:对冷藏冷冻血液制品药品经营企业和接受,存储,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2.其他医疗机构每三年检查不少于1次 。 | 【法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一)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对冷藏冷冻药品、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四)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医疗机构,对其购进、验收、储存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三年内对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全部进行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工作实际,增加检查频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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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企业 | 购进、贮存、销售等重点环节,做到“进销存”一致。 | 其他检查事项 | 专项和飞检随机抽查 |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公布,2020年12月21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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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 网络药企 | 购进、贮存、销售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渠道销售假药、劣药以及网络禁售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其他检查事项 | 专项和飞检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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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乡两级 |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 医药企业 | 对辖区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 其他检查事项 | 日常检查每年全覆盖一次;专项和飞检随机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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