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 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
执法主体(全称) |
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丁力 |
联系电话 |
0996-6022685 |
|
办公地址 |
焉耆县新城路18号 |
邮编 |
841100 |
|
机构性质 |
行政机关 |
管辖地域 |
焉耆县域 |
|
主管机关(全称) |
焉耆县人民政府 |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
财政拨款 |
|
机构设立依据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规定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
||
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焉党办字【2019】27号 |
|||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
行政执法职权:(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自治县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资源发展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申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八)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县域内水事纠纷。(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二十三条、三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五条、七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三条、四十二条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