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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发布日期:2025-09-24 16:52 来源: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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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       

执法主体(全称)

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丁力

联系电话

0996-6022685

办公地址

焉耆县新城路18号

邮编

841100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管辖地域

焉耆县域

主管机关(全称)

焉耆县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机构设立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规定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焉党办字【2019】27号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行政执法职权:(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自治县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资源发展规划,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申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负责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八)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县域内水事纠纷。(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二十三条、三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五条、七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三条、四十二条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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