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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6-07-17 19:41 来源:焉耆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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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在自治区范围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为准,不含变更法人),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10000元,每人、每个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

2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3、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创业地在我县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创业者不受户籍限制)创业贷款申请条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期间财政按合同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按时足额还贷的个体创业者可享受3次贷款及贴息。

4、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1)就困人员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其余人员累计不超过3(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进行失业登记,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1、大龄人员:城镇区域内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以上人员;2、低保人员:城镇区域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3、残疾人员: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城镇区域内人员;4、失地农民:因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5、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人员;6、退役军人: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退役军人;7、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1年及以上人员(对南疆地区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时间可适当放宽,但至少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8、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范围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或居民生活服务,包括从事城市管理服务、社区便民利民服务、老年服务、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形式;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形式。

5、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自治区当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按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一般人员最长3年;初次申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企业补贴

1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可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请补贴,补贴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且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的部分不予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其余人员累计不超过3(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不含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申请补贴,补贴不含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且对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00%的部分不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创业担保贷款补贴: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贴息: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间财政按合同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信誉良好,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可享受2次贷款及贴息。

3、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职业培训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个人享受免费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1800元;中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00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最高补贴2500元;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000元;高级技师培训每人最高补贴350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每人补贴400元。基本劳动素质培训每人补贴500元。补贴对象取得各地(州、市)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范围内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

2)在校生创业培训。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其他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50元。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按照自治区纺织服装专项补贴管理办法执行,其中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补贴2400/人。

3)岗位技能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贴。

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贴。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培训每人每年6000元。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对按规定列入各地(州、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高级工及以上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对战略新兴产业和前瞻领域急需紧缺,且培养成本较高的职业(工种)学徒培训,有条件的地(州、市)可以将补贴提高至8000元。

4)项目制培训补贴。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结合技能等级、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率以及连续稳定就业时长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补贴,在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最高上浮50%。初、中等级培训实现就业的最高上浮20%,签订并履行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最高上浮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培训实现就业的最高上浮30%,签订并履行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最高上浮50%。项目制和急需紧缺鼓励性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5)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补贴。初级工和中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280元;高级工评价每人最高补贴35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评价每人最高补贴400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人最高补贴100元。取得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职业(工种)相关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最高上浮2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6)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给予补助,用于支持相关单位提升职业培训能力,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培训力度。每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0万元,每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5万元。

4、就业见习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见习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见习单位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照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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