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焉水罚字〔2026〕第A09号
当事人:王启德
执法机关: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
违法类别:水行政处罚
案 由:王启德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违法事实:2026年8月12日,经查当事人王启德在北大渠干渠取水口私自引水至自备蓄水池,采用水上漂加压设备加压后以滴灌方式灌溉农田作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拆除取水设施。2、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罚款25000(贰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