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焉水罚字〔2026〕第A11号
当事人:何国旗
执法机关: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
违法类别:水行政处罚
案 由:何国旗擅自破坏取水计量设施案
违法事实:2026年8月21日,经查当事人何国旗在七个星镇七个星村九组机电井(7-142)井房实施破坏取水计量设施,造成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行,脱离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灌溉农作物。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复计量设施,补缴水资源税。2、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罚款10000(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