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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用水户:
我县于2026年2月向各农业用水户核发的《县域用水凭证》,根据上级取水许可管理政策要求,现决定予以全部收回并作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部《县域用水凭证》不再具备法定效力,不得作为取用水的合法依据。
一、请各乡镇及时开展宣传告知工作,通知已领取该凭证的用水户,原凭证作废,不再执行凭证载取的有效期、年度登记确认等相关管理要求。
二、原依托《县域用水凭证》开展的登记、水量核定等工作全部终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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