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焉水罚字〔2026〕第A08号
当事人:李建伟
执法机关:焉耆回族自治县水利局
违法类别:水行政处罚
案 由:李建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违法事实:2026年8月5日,经查当事人李建伟在北大渠干渠上私自安装取水水泵,架设取水管道进行取水灌溉农作物(工业辣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取水设施,限期恢复原状。2、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罚款25000(贰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