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十五条“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的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做好治超卸货场各县市全覆盖公示工作的通知》(新交函【2026】845号)文件要求,现对G216沿线设称重监测点及卸货场进行公告:
1、称重检测点一处:G216线K1158+900米右侧处设置称重监测点。
2、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点一处:G216线K1158+900米右侧设置卸货点。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