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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信息指南

发布日期:2026-02-13 12:14 来源:焉耆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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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第二章 备案办理。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二、公开依据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三、备案事项及流程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见附件1-4)

(一)备案事项

1、设立营利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可开展服务活动。

2、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流程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权属;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全的,应当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办理部门:焉耆县民政局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咨询电话:0996-6022626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