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13〕83号)。
二、补贴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 - 2001),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或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公建民营”类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养老机构。
三、补贴条件
1. 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取得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书。
2. 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相关规范。
3. 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
4. 入住率达到50%以上。
5. 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80%以上。
6.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账目清晰。
7. 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
8. 能够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
四、补贴项目和标准
1. 运营补贴:根据养老机构在院住满一个月(含)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部门各承担50%。
2. 一次性开办补助:2012年10月12日后审批设立,运营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到50%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100张以下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核定床位100张(含)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
申报材料:
1. 运营补贴:
-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报告。
-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社会福利机构年检报告书》。
-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月统计表》。
- 入住老人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 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2. 一次性开办补助:
- 《自治区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申请表》。
- 所涉及的土地产权与使用权证明,以及房屋的立项、验收和产权证明文件或5年以上租赁合同。
- 个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租赁房屋合同》。
- 6个月以上经营情况证明。
- 补贴资金使用计划。
办理程序:
1. 民办养老机构按要求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
3. 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
4.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集中评审。
焉耆县通常为5个工作日时间内完成审批,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