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事项名称: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申请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人员或其参保单位或其供养亲属:1.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调整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的;
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等丧失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
3. 对待遇享受资格停止后又具备享受资格的;
4. 供养亲属人数增加或减少的。
办理方式:
1.网上办:新疆政务服务网( https://zwfw.xinjiang.gov.cn/)。
2.现场办:焉耆县政务服务中心E区社保综合柜员窗口。
办理材料:
1. 工伤职工办理的,应提供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参保单位办理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办理的,应提供工亡人员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原件、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 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变更的,应提供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再次鉴定材料原件,能通过数据共享核查到信息的免于提供;
5. 新增供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供养亲属填写的《社会 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6. 减少供养亲属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提供相应材料:①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② 供养亲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应提供收养登记证原件;③供养亲属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原件;④供养亲属判刑收监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原件;
7. 丧失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原件;
8. 恢复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证明材料原件,能通过数据共享核查到信息的免于提供。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反馈审核结果。
结果反馈:
柜台现场反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