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高某某
身份证号:410883********1033
住所:库尔勒市************
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对高某某无证采挖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6年4月,在焉耆县河北工业园区西侧、变电站北侧未经批准擅自采挖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的规定。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询问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认定意见及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6年5月2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罚告字〔2026〕05号)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6〕05号)。你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我局6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维持处罚决定内容。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焉自然资罚字〔2026〕05号)送达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高某某停止非法采矿行为;
2、对高某某在焉耆县河北工业园区西侧、变电站北侧非法采挖砂石料12369.6立方米的行为处以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77310元)三倍的罚款。罚没款共计231930元(贰拾叁万壹仟玖佰叁拾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焉耆回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1002********5736。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杰、王沙昆
电 话:0996-6028682
地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