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李**
身份证号:412327********3795
住所:焉耆县焉耆镇建设路*号院*号楼*单元*室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对李**非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11月在焉耆县新城路拐角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询问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6.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罚告字〔2025〕51号)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5〕5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李**在十日内自行拆除新城路拐角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彩钢房。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军、王沙昆
电 话:09966028682
地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
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