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头号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N2652826******444X
单位地址:新疆焉耆县五号渠乡头号渠村
我局于2025年8月11对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头号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焉耆县五号渠乡头号渠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建设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询问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6.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罚告字〔2025〕40号)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5〕4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头号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非法占用的0.37亩(245.46平方米,属国有土地)土地在15日之内交还至焉耆县人民政府。
2、没收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头号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五号渠乡头号渠村非法占用的0.37亩(245.46平方米,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建造的仓库。
3、对焉耆回族自治县五号渠乡头号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五号渠乡头号渠村非法占用的0.37亩(245.46平方米,国有土地)土地上建造仓库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24546元(贰万肆仟伍佰肆拾陆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焉耆回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军、王沙昆
电 话:09966023659
地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
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