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张桃安
身份证号:410527********1013
住所:焉耆县包尔海乡夏热勒岱村
我局于2025年6月17日,对张桃安无证采挖砂石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6月,在焉耆县七个星镇夏热采开村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砂石料(土戈壁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询问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6.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5年8月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罚告字〔2025〕19号)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5〕1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矿产品价值)3573.78元(大写: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柒角捌分);
3、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即3573.78元×10%=357.38元(大写:叁佰伍拾柒元叁角捌分)。
罚没款合计:3573.78元+357.38元=3931.16元(大写:叁仟玖佰叁拾壹元壹角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焉耆回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银行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杰、王沙昆
电 话:09966023659
地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