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是因燃气技术发展的需要,供气规模的改变,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燃气管理、应用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经营者对已有的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改动;
二是基于城镇建设发展,众多市政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涉及的市政燃气设施改动。
1、从事燃气设施改建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制定改动方案;
3、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器具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
4、改建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二、申请材料
1、燃气设施改动申请书原件一份(附件);
2、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等资料复印件一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原件一份;
4、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原件一份;
5、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原件一份;
6、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原件一份。
三、申请流程
受理:初审查验申请人材料及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原因和理由,符合条件的提出复审意见;
审批: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审批;
办结:准予许可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材料退回。
四、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