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2、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3、符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计划。
4、制定最大限度减少对车流量影响的交通分流、疏导方案。
5、挖掘道路的,需采用夜间施工等减轻对交通产生影响的作业方案。
6、有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城市道路及附设管线安全的防护措施。
7、具有必要的应急准备。
8、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此外,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假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9、缴纳相关费用:需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
二、申请材料
1、道路挖掘占用申请书(原件1份);
2、单位或企业、个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3、单位或企业、个人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单位或企业、个人委托办理的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大型项目规划批复或政府项目立项批复;
6、挖掘占用地段红线、蓝线平面图(复印件1份)。
三、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或企业、个人向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的相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将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
3、现场勘查: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确认开挖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及安全标准等。
4、审核与批复: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出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若涉及需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的,待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以后出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11年01月08日发布,自1996年10月0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依据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