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申请材料:
1、道路挖掘占用申请书;2、单位或企业、个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3、单位或企业、个人的法人身份证;4、单位或企业、个人委托办理的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5、大型项目规划批复或政府项目立项批复;6、挖掘占用地段红线、蓝线平面图。
三、申请流程:
1、受理;2、审查;3决定;4、制证。
四、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