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符合焉耆县最低收入标准,纳入民政部门低保范围,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2.家庭成员有一、二级残疾病人,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县城镇户籍,且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行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外地调入的干部职工、辅警(包括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援疆干部、大学生志愿者、基层事业岗)等,在我县无自有房产且直系亲属在焉耆县城无住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就业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在县城内灵活就业的个体工商户、外来我县创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务工区范围实际工作。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务工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五)申请入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务工区范围内实际工作居住且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申请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到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或村委会应予以受理,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社区或村委会完成初审,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乡镇政府审核,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审。
(三)复审。焉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人房产、财产情况进行核查。
(四)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家庭住房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焉耆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通知保障对象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焉耆县人民政府网站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及时向原社区或村委会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焉耆县住建局或住建局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向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租赁住房安排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签订合同。申请人在收到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签订《焉耆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申请期限
自接到各社区及单位上报的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符合承租资格。
四、所需材料
(一)焉耆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无房证明及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务工人员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五)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与申请人签订的具有真实性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合同。
(六)县行政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外地调入的干部职工、辅警(包括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援疆干部、大学生志愿者、基层事业岗)等,在我县无自有房产且直系亲属在焉耆县城无住房。需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出具住房和收入情况说明,个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七)园区企业就业的务工人员由焉耆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承租人(户)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该企业代表单位职工与公共租赁住房委托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房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复印件。
2.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需提供乡镇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