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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焉耆回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1 17:15 来源: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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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实施细则的科学性,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焉耆回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截至2024510日)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地址:焉耆县新城1482

人:李万虎

联系电话:0996-6022533

     箱:894083430@qq.com

附件:

1焉耆回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2541

焉耆回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

建后管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后管理、维修及养护,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国家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农建20217及自治区相关意见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农业农村部门立项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及养护,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合理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建设项目。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开展建后管护,必须及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创新管护模式、保障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县负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和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并对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给予经费支持,建立权责清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集中维护相结合的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良性运行机制。县农业农村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细化管护措施,开展日常抽查、集中维护、监督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是指乡镇场人民政府、村委会等。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参与工程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等相关关键环节。

第八条乡镇场人民政府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监督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承担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村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的具体管护工作,结合实际直接承担或者委托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管护职责,建立管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乡镇基层公安派出所部门及各类执法力量根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依法做好对损毁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工作。

第九条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在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要求和标准,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保质期内,若发现工程设施因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所在村委员会直接或委托农民用水者协会承担管护职责。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管护职责。村民委员会要与农民用水者协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项目管护协议(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并承担监督责任;协议(合同)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明确管护主体。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

第十一条承担管护的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责任,熟悉高标准农田相关政策,掌握管护范围内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数量、位置及具体管护要求等;要主动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及群众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乡镇场人民政府、村委会应采取多种方式引导、调动种粮大户、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积极性。种粮大户、农民群众作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管护,自觉维护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管护协议(合同)内容应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管护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管护标准、内容及模式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范围包括农田建设工程和耕地质量建设工程的建后管护。农田建设工程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

(一)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溉与排水的需要而采取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护工程,如田埂、护坡、农机下田通道等设施。建后管护要保证设施无垮塌、破损,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所修建的田间水利设施,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高效节水等田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等,如田间灌溉与排水斗渠(管道)、边坡(护坡)、泵站、沉沙池、节制闸、分水闸、滴灌管道、进水口、出水桩、检查井、排水井、农桥以及水肥一体化信息化等设施。建后管护要保证灌排畅通、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

(三)田间道路工程,指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包括田间道(机耕道)和生产路。建后管护要保证田间道(机耕道)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通行畅通,保持设计功能,能够正常使用。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指为保障农田生产安全、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农田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等,如农田防护林、林床等设施。建后管护要保证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总体完好,林木首年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指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项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配电装置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的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如变压器、输电线、永磁等设施。建后管护要保证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清晰,低压输电线路满足设备运行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要求,及时消除老化、脱落、断裂等安全隐患。

(六)耕地质量建设工程,指包括退化土壤治理、障碍土层改良、轻度污染修复治理、土壤培肥等,以及耕地质量监测设备购置安装及地块管护。建后管护要保证设备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七)其他。项目区标识、公示牌等设施完好整洁,保障农田生产的信息化管理、监测设施等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根据各地实际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

(一)委托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牵头,依托已成立的农民用水者协会,或组织受益农户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二)专职管护模式。由村民委员会将管护区域范围、内容、管护期、报酬、职责等张榜公布,公开聘用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管护合同。

(三)流转管护模式。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由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管护。

(四)物业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管护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灌溉管理公司引入物业化方式进行管护。

第十六条管护主体应落实具体管护工作人员,并在村级建立巡查档案。在年内的使用高峰期(2月底至10月底)保证每月定期组织1次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填写巡查维护记录档;在年内停滞期(11月初至2月中旬)保证组织1次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填写巡查维护记录档;在每年11月中旬设施停置期前,管护人员必须对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进行1次全面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符合停置前的要求。

第十七条管护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管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管护工作人员按要求对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破坏。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民委员会管护主体报告,由管护主体先行解决不能解决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并协助处理,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对发现的故意破坏、盗窃工程设施等行为,及时报案,提请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对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因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提(引)水功能、灌溉排水功能、通行功能等基本丧失或者严重毁坏而无法继续运行使用的,管护主体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乡镇场人民政府,由乡镇场人民政府按工作职责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维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要联合县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及时查看现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二十二条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田间道路严重坑洼等现象,管理工作人员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对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运行状况、资金落实情况、管护台账等集中检查,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根据集中检查情况开展高标准农田集中维护,对工程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加固,及时排除运行风险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十四条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岁修。日常维护对工程进行经常保养和防护;局部整修是及时处理工程局部或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经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

第二十五条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管护不包括工程设施扩建、续建、改造等建设内容。

第四章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管护经费主要由受益群众、单位自筹资金、末级渠系管护经费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资金补充。

(一)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末级渠系管护经费计入农业综合水价成本,由县水利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后,拨付给各乡镇,实行乡管村用,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资金补充;

(二)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高效节水(滴灌)工程设施维护经费由益群众或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三)农田建设项目的田间道路维护经费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益群众或单位自筹资金

(四)农田建设项目的农田防护林维护经费由农田防护林林权所有人自筹资金解决。

二十七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来源还可以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等其他合法收入。村委会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集体经济收入高于50万元的村委会可通过从集体收益中提取资金作为管护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二十八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加大建后管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建后运行维护培训,将建后管护纳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考核重要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的属地管理,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运行。

二十九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督促管护主体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建后管护的政策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毁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每年县农业农村局应结合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考核,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的组织领导,健全保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对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应予以表扬,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补助资金时重点推荐;对管护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乡镇,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补助资金时不予重点推荐。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损毁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的,应责成资产责任主体与管护主体解除管护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本办法由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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