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没收非法财物货值(万元) | 案件领域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 1 | 焉农(饲料)罚〔2026〕18号 | 焉耆县远大兽药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预混合饲料案 | 焉耆县远大兽药店 | 2026 年 7 月 2 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监督抽样,在 焉耆 县 远大 兽药店抽取样品,该批次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的铜、铁、锰、锌不符合GB13078-2017、GB/T 18823-2010、标签标识的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2026年10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6饲JD0293)、《检验结果告知书》(焉农(饲料)检〔2026〕1号),书面告知其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享有书面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检申请,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2026年10月19日18时,执法人员迪丽娜尔·艾尔肯、孙小菊前往该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经查,焉耆县远大兽药店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涉案饲料供货方为天津市新天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4月28日购进10袋,其中销售4袋,抽检2袋,退货4袋,现场无库存。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调取该批次产品进货票据、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退货单、供货方营业执照及该经营门店相关证照并复印取证,对检查全过程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经本机关调查,焉耆县远大兽药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预混合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整(¥40.00元);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零肆拾元整 ( ¥2040.00元)。 |
2026年11月3日 | 0.2 | 0.004 | 0 | 饲料 | 2026年10月19日 | 2026年11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