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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6-10-16 10:30 来源: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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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主项编码 权力类型 行使主体 是否拆分子项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注册部门
1 渔业船舶登记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523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自2019年4月25日起实施)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522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521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第687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 渔业船舶船员证核发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520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
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十四条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规章】《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022年1月7日农业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519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2002年第19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指导监督责任:
1.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3.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 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 11652826MB1565134G4651020518000 其他行政权力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9号,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因农机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所负责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查明其具体原因,科学判定责任,完善科学依法赔偿制度。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9号,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因农机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所负责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确定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 对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质量投诉纠纷的调解 11652826MB1565134G4651020517000 其他行政权力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查明其具体原因,科学判定责任,完善科学依法赔偿制度。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使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11652826MB1565134G4650920516000 行政裁决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直接实施责任:
1.
主动公布专利纠纷裁决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2.
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3.
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指导监督责任:
1.
指导监督下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15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九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14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22年12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13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 2019年第2号修正,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 2019年第2号修正。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三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 对植物检疫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12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2026年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植物检疫条例》部分条款修改。本决定自2026年3月20起实施。)
    第五条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三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植物检疫工作。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
    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制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3、拟订本省的《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其他植物检疫规章制度;4、拟订省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提出全省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和控制消灭措施,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推广;5、培训、管理地、县级检疫干部和技术人员,总结、交流检疫工作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2、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3、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三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 对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11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2022年3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7年8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五十条: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10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颁布,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 农机维修市场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09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 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08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07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06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依法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屠宰的,或者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屠宰场所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05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调整。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 对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突出成绩的奖励 11652826MB1565134G4650820504000 行政奖励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2026年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植物检疫条例》部分条款修改。本决定自2026年3月20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普查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消灭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规章制度、与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上有重大突破的;
    
(五)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密切配合,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成绩显著的。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及时受理举报的;
2.
对举报内容不进行调查核实的;
3.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应予以奖励而未奖励的;
4.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1652826MB1565134G4650820503000 行政奖励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修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奖励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及时受理举报的;
2.
对举报内容不进行调查核实的;
3.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应予以奖励而未奖励的;
4.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 对渔港内的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行为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502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十九条:渔港内的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一条:外国人、外国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等活动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对外国船舶采取登临、检查、驱逐、扣留等必要措施,并可行使紧追权。
    第二十条:受到罚款处罚的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必须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不能在离港或开航前缴清罚款的,应当提交相当于罚款额的保证金或处罚决定机关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不得离港。
直接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 对未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501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6年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植物检疫条例》部分条款修改。本决定自2026年3月20起实施。)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直接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500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499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直接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
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498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直接实施责任: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 对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9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屠宰畜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及其数量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的;
    
(四)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五)向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等条件的;
    
(六)明知他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为其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 对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从事违规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9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七条:外国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离港口,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1.未经批准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的;2.违反船舶装运、装卸危险品规定的;3.拒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指挥调度的;4.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和禁止进、离港等决定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 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9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经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 对渔港水域非军事船舶和水域外渔业船舶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9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四款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第十九条第二款: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9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 对不安装、不使用定位管制终端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9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安装、不使用定位管制终端的;
    
(二)随意拆卸、破坏定位管制终端,干扰、屏蔽定位信号,或者篡改定位装置数据的;
    
(三)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或者擅自在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 对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9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四款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9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8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725号,经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 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8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生产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一)改变组方添加其他成分的;
    
(二)除生物制品以及未规定上限的中药类产品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且累计2批次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50%以下,或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80%以下且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其他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8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8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 对动物、动物产品运抵目的地后,需要在县(市)行政区域内分销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向购买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出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8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跨县(市)调运或者分割加工后经营运输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或者分割加工前,向动物产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入库记录,换领动物检疫证明。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 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8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已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禁止外运出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8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8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2018年4月4日予以修改,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8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 对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8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二)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违反规定装运货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6 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7 对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未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目的地,中途转运、销售和更换,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未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 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继续调运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用于屠宰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用途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到达目的地后,调入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8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9 对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销售记录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以及进销货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应当查验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保存其复印件;销售农业投入品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使用说明书;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向购买者告知有关适用范围和用法、用量及使用风险。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载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销售时间、流向等相关情况。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0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测费用,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检测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1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农田地膜。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田地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再利用企业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田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2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2022年3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3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2022年3月2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4 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5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6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57号,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6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6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7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6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8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6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59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6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0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6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颁布,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4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1 对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6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2 对擅自转让水上无线电频率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6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3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6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颁布,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4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6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03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5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6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7 对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或者油气销售企业向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供油供气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或者油气销售企业向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供油供气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商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8 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渔业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69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规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规章】《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0 对饲养犬类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饲养的犬类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和药物驱虫,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对于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条件的,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接种;达到国家规定免疫质量要求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1 对随意弃置病死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擅自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2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3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违反规定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农业部颁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5 对违法违规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1第34项“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取消审批后,农业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6 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7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8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
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79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五)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0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以及进销货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应当查验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保存其复印件;销售农业投入品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使用说明书;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向购买者告知有关适用范围和用法、用量及使用风险。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载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销售时间、流向等相关情况。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1 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以及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从重处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2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第1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3 对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4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
    第三十条第一款: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5 对未履行回收废旧农田地膜责任,或未按要求回收,或回收后未交到指定回收网点,或者未将回收的废旧农田地膜全部资源化利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负有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再利用企业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田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6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7 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颁布,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公布并适时修改完善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8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89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0 对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四款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
(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1 对销售、收购、运输、屠宰未按照规定佩挂畜禽标识的牛、羊、猪等动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配备官方兽医。县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落实入场查验、待宰巡查等制度。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已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禁止外运出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2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3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4 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检测、检疫不合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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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5 对小型屠宰点屠宰未取得检疫证明、病死病害、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或者屠宰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以及未按照规定超出限定的区域销售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小型屠宰点违反本条例规定,屠宰未取得检疫证明、病死病害、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或者屠宰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以及未按照规定超出限定的区域销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畜禽产品,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屠宰场所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屠宰场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屠宰场所或者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屠宰场所有前款行为的,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四十二条屠宰场所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6 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7 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四款: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按照规定通报或者报告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逃逸的;
(五)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灾害危害扩大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任职资格许可;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8 对渔业船舶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四款: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或者自然保护地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99 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由农业部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0 对渔业港口、码头、装卸站及对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国务院发展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涉及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按照规定通报或者报告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逃逸的;
(五)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灾害危害扩大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任职资格许可;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1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2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由农业部颁布)
    
第十七条: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3 对造成重大以上农机事故的责任者的行政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2025年10月15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4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5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1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6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1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
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
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7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核发及变更登记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17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新购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免于安全技术检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8 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定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16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15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专门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三条: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并接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不得翻新、出售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不得利用已经报废解体的零部件拼装农业机械。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09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操作证核发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15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0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14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1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13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21年12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2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12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3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11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21年12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4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初审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10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5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09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6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08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2026年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植物检疫条例》部分条款修改。本决定自2026年3月20起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审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指南等。
2.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
3.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7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407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6.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8 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Y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19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QW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0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1652826MB1565134G46508209FY000 行政奖励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畜牧兽医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八章 第九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
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1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1652826MB1565134G46508209FK000 行政奖励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畜牧兽医室 【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第二款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
    
第四章 第五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
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2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1652826MB1565134G46508209FC000 行政奖励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畜牧兽医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
    第六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章 第十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
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3 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造成渔业资源破坏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F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亲体,造成渔业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4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EU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5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EM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由发证机关撤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批准文号;以欺骗方式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6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E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7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蚕种)品种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DF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蚕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或者发布广告推广。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8 对未经定点屠宰的,或者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C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畜禽、畜禽产品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屠宰的,或者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屠宰场所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29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A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0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9Q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1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8Y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2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8Q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3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7U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4 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97D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章 第十一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5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96W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6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6C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7 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95H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进行检查,防止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二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8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94Y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03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第三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第十五条第四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39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4M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0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8PM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1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8PE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公布, 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公布, 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第五章 第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2 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P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四条第二款 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3 对屠宰场所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P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屠宰场所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4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NV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发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5 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NE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航标辅助设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航标辅助设施,是指为航标及其管理人员提供能源、水和其他所需物资而设置的各类设施,包括航标场地、直升机平台、登陆点、码头、趸船、水塔、储水池、水井、油(水)泵房、电力设施、业务用房以及专用道路、仓库等。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当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6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NA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7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MV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8 对农业机械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8MK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第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49 对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M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已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禁止外运出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同意将进入屠宰场所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0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KM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725号发布)
    第十七条第一款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境内有关单位与其联合进行,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KD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宠物饲料管理办法》(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第二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规范性文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2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K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3 对小型屠宰场点超出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畜禽产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K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  小型屠宰场点超出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4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JV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5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JG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6 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8J8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第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7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J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8 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H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59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8HQ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第五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0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除外)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8HJ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1 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HC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6号公布)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2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8H7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3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未按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H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4 对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GY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5 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FJ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6 对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F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7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EY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8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E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69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的应当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EH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的应当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0 对运输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或者未在载明的时间内到达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EB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载明的时间内到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运输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或者未在载明的时间内到达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1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E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2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E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3 对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8DT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5年2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1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材料质量检验检测等监督抽查工作。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八章 第九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4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DJ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2002年第19号发布,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5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8DB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八条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6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AY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7 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AR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规章】《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
    
第十七条第二款 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8 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11652826MB1565134G46510208AE000 其他行政权力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查明其具体原因,科学判定责任,完善科学依法赔偿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调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调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4.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第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3.
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
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79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A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725号发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0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8A0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第一款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1 对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9Q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2 对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到达目的地后,调入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9E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到达目的地后,调入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到达目的地后,调入动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3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8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农业部颁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4 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2Q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 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农田地膜。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建立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田地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农田地膜使用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再利用企业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田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5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82E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章 第四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6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1D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7 对违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0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全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8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7UF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89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不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7U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03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0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7TT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1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7TP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2 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11652826MB1565134G465042070B000 行政征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实施征收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指导监督责任:
2.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有关征收工作。
【法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88年10月31日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依法应当征收未征收的;
2.
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
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
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
擅自免征、减征的;
6.
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
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
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9.
拖欠、截留、坐支、私分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3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6WN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4 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6WE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5 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1PW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八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6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1PR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7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PJ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8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PD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19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P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0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NY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1 对诊疗活动从业人员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N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予以处罚:
    
(一)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执业兽医被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未按规定开展手术活动,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参加教学实践的学生或者工作实践的毕业生未经执业兽医师指导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2 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NN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3 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NG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4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N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5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N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规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规章】《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6 对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MV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7 对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1MP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第一款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8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MG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09 对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有突出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1652826MB1565134G46508201MB000 行政奖励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
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0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M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1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1kW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七章 第八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2 对从事水产养殖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KQ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渔业工作,可以设置渔政检查人员,并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和重要产鱼区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放饵料、渔用饲料,施肥和使用兽药应当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3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KM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4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KE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5 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K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6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K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三)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7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JY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404号,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9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8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1JV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19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JN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0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JG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职务船员不得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四十三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1 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JA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2 对乳品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1J2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第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3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HW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4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HP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5 对假冒植物新品种授权品种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HB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25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H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形。
  对前款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销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7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G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8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GC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725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
    
(二)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
    
(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29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G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2022年9月7日发布新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0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FQ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1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FG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2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F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号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1F0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章 第四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4 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W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5 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W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
    
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6 对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VN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八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7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V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条 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8 对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UX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号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39 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UJ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0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U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8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1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违反应当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等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T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职务船员不得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四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2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TD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农业部令第29号审议通过,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3 对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RW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4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0RJ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5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R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6 对动物诊疗场所达不到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QN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不少于二百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隔离室、药房等功能区;
  (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诊疗废弃物暂存处理设施,并委托专业处理机构处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的隔离控制措施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九)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诊疗废弃物暂存、兽医器械、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动物诊所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第八条 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7 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0QB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8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发布)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8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发布)
    
第四章 第五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8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PX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49 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PF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0 对渔港水域内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P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1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NP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2 对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N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3 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安装、不使用定位管制终端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MR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发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罚款。  
    
(一)不安装、不使用定位管制终端的;
    
(二)随意拆卸、破坏定位管制终端,干扰、屏蔽定位信号,或者篡改定位装置数据的;
    
(三)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或者擅自在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4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ME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5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M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6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KN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7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0KA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规章】《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四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8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0JU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依法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章 第四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59 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以及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的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0JJ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已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 第五章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公布)
第五章 第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0 对在水产养殖中违法用药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JA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1 动物诊疗许可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0HY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自2022年10月7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
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2 对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HF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调入动物前五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的种类、数量、产地、用途、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自治区外调入动物用于饲养、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3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H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4 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G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条第一、三、四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5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GH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6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G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7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FM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8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0FC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69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F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0 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EV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1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EK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EA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3 对上市兽药产品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0E2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当撤销、吊销、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及时报发证机关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四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4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DW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5 对屠宰场所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DK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畜禽、畜禽产品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屠宰场所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6 对种畜禽(蚕种)生产经营者无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DA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畜禽、商品代仔畜、雏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7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D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8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CP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79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CJ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2020年3月17日国务院令第725号发布)
    
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0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场记录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C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  屠宰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场记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
  (三)屠宰畜禽未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畜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1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BV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2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BN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3 对船长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BA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
    
(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
    
(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履职情况;?
    
(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七)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八)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九)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
    
(十)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
    
(十一)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第四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4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B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5 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AM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007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一)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六)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O000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2007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20年7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修正)                                                                                                                                          
    
第二十条 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6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A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7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9Y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8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9N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89 对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09D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四章 第五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0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8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1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7X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7C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3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6M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4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05W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四次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5 对从事水生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未对养殖水域进行消毒,未履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防责任,未建立养殖档案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5E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从事水生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水域进行消毒,履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防责任,并建立养殖档案。
    
养殖档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水生动物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鱼药的来源、名称、用量以及贮存设施等有关情况;
    
(三)监测、消毒情况;
    
(四)水生动物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6 兽药经营许可(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审批除外)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04Q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7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04E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第5号,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8 对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未主动接受沿途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3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沿途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应当依法开展查验,运输人应当主动接受查验。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不接受查验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299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3D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0 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2R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1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2J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2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01Y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章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七章 第八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3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1G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4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0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5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0H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规章】《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6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9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7 对屠宰场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8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  屠宰场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屠宰场所或者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屠宰场所有前款行为的,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8 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7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09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6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0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11652826MB1565134G4650820954000 行政奖励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第三款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
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1 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944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口兽药纳入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进口兽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七章 第八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2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3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8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规章】《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2年4月22日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3 对屠宰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92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  屠宰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4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1652826MB1565134G4650820911000 行政奖励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章 第五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的;
3
审查奖励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审查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不予奖励,或者对不应奖励的予以奖励的;
5.
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5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897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6 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8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7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7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8 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6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19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852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章 第四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0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842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颁布,2021年12月24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1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3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2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2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兽药证明文件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3 对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质量投诉纠纷的处理 11652826MB1565134G4651020817000 其他行政权力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程序等具体规定。
2.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查明其具体原因,科学判定责任,完善科学依法赔偿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3.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调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调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4.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第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认定的;
3.
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4.
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4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1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二条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不得瞒报、谎报海上险情。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误发遇险报警信号的,除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外,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或者获悉海上险情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上搜救中心。
    
第七十三条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海上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
    
第七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的,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5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80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6 对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在实施出售或者运输行为前未按规定申报检疫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79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苗种的,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应当在实施出售或者运输行为10日前向苗种所在地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该苗种货值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7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78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8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78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29 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77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0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76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第一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1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未取得生鲜乳运输许可证运输生鲜乳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76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一条 禁止收购、销售、购进下列奶畜所产的生鲜乳: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二)患乳房炎或者其他传染病的;
    
(三)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来自封锁疫区的。
禁止收购、销售、购进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或者掺杂掺假、变质的生鲜乳。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生鲜乳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未取得生鲜乳运输许可证运输生鲜乳的;
    
(二)乳制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的;
    
(三)收购、销售、购进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生鲜乳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2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752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第四、五、六、七款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3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744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3年7月20日第七次修订)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二)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四)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见附件3),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符合以上条件的,由申请者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自考试成绩或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渔业职务船员证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4 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70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5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69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令第16号发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6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68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7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68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涂改进口兽药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2021年3月2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第二款 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8 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67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39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661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第八条 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0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65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1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638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2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63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3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610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第四十七条第五款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4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59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规章】《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买卖、出租、出借《进口兽药通关单》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5 对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57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03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三、四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6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的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557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第四章 第五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7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53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8 对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52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
【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49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9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三十九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0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7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第二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1 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5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4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3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3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4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2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5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412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乳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6 对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40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二)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违反规定装运货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39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8 对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水生动物苗种检疫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384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生动物疫病防治、水生动物苗种检疫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核查下列事项:
  (一)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水产养殖档案;
  (二)生产设施是否符合水生动物防疫的要求;
  (三)近12个月内水生动物苗种引种来源地核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情、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办法》(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59 对伪造、倒卖、转让农业部门颁发的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37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0 对涉嫌粮食安全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365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十一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1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35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2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34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3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33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4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33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令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5 对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32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持有船舶证书或者未配齐船员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6 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31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7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30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8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29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目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
    
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规章】《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69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28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0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278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1 对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269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第7号 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修订)
   
第三章 第四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25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3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蚕种)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25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禁止销售下列蚕种:
    
(一)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二)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蚕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4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187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5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8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条第四款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6 对农田地膜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172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定期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科学评估农田地膜使用及其污染情况,加强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农田地膜污染。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7 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6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8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5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条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79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4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第四款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0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139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9年3月2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1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3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2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2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敲?作业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3 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2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4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1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5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10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6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9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七条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或者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负有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
【规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第6号公布)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7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89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8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8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89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077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0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6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 11652826MB1565134G4650720056000 行政确认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直接实施责任: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确认或者不予确定决定(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指导监督责任: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确认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第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
违规确认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051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3 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47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4 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042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核发、撤销、吊销、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并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及时更新信息。
  对管理过程中获知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密。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五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5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032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6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01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7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001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8 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Y9R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399 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Y8D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0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Y7J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1 对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Y7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2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Y6K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3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Y61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 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4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Y4R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第四十一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5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CV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6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BM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7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B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规章】《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8 对执业兽医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9R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三)执业助理兽医师直接开展手术,或者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09 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8J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补贴资金,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农业机械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取消补贴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0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7F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8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1 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6Y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4月26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2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W5A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8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三章 第四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3 对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4B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4 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W3B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3月1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七章 第八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5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2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6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1E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7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W0E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予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8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YG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19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Y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0 对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X2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1 渔业捕捞许可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VWJ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指标等证书文件的审批实行签发人负责制,相关证书文件经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签发人对其审批签发证书文件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和捕捞能力总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2 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VY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发布,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3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VB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4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U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TX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6 对屠宰场所不执行召回规定,应当召回畜禽产品而不召回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TC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畜禽、畜禽产品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屠宰场所不执行召回规定,应当召回畜禽产品而不召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执行召回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7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VRV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第一款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8 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擅自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QE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12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条件的地区,无害化处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技术规范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擅自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29 对在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PD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航行、值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船长的指令操纵、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的登记管理,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0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不按规定报告兽药严重不良反应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NF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1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11652826MB1565134G4650720VMY000 行政确认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给予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确认或者不予确定决定(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指导监督责任:
6.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确认工作。
【规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五章 第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
违规确认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2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KV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3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GX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对渔港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依照港口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下同)。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4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FB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5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强制 11652826MB1565134G4650320VE8000 行政强制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指导监督责任:
2.
对本系统行政强制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四、六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
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擅自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4.
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5.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6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C6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号修订)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7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情况的监督检查 11652826MB1565134G4650620VB6000 行政检查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畜牧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8月22日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直接实施责任:
1.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2.
现场监督检查,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相关资料、制度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3.
对于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进行复查。
指导监督责任:
4.
加强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章 第十一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的;
2.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
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
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
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8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AB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39 农药经营许可 11652826MB1565134G4650120V94000 行政许可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五、六、七章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0 对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8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法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1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7G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2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70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3 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因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后不履行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6D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在渔港及其航道和其他渔业水域因沉船、沉物导致航行障碍,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深度等情况准确报告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并设置规定的临时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设置临时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所需费用由碍航物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渔业航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4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55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七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5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3W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6 对为农牧民出具虚假拆解回收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2R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一条 承揽报废回收农业机械业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农牧民出具虚假拆解回收证明的;
  
(二)不具备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条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的;
  
(四)翻新、出售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7 对为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提供场所或者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工具和设备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1Y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为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提供场所或者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工具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8 对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V0F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负有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49 对生产食用农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Y4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03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XF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WT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2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W3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3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VE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4 对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具备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UV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 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具备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5 对用于屠宰的动物变更用途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UB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等部门以及海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用于屠宰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和用途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于屠宰的动物变更用途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6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TV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八条第六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RX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
   (三)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五)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8 对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QR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规章】《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9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执业活动、继续教育等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59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UPM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一、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460 对在禁渔区和季节性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处罚 11652826MB1565134G4650220J9W000 行政处罚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否 政策法规室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9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五条 下列水域实行常年禁渔和季节性禁渔,但必须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特殊品种鱼类的除外。法律法规对禁止捕捞的水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年禁渔区为:开都河及伸入博斯腾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博斯腾湖泵站引水渠口伸入湖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水域;乌伦古河福海水文站以下河段及伸入吉力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引额济海渠道;乌伦古湖73公里原小海子水域、中海子水域、骆驼脖子水域、莫合台后泡子水域。
    
季节性禁渔期:博斯腾湖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乌伦古湖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伊犁河干支流河道每年2月15日至5月31日;额尔齐斯河干支流河道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禁渔区和季节性禁渔期内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对于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
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
加强对地州市、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六、七章
【规章】《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12月7日农业农村部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具体承办人;
2.
机构负责人;
3.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2.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3.
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的;
4.
不按要求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5.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6.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7.
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8.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
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予听证的;
12.
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的;
13.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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