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报单位(公章):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6年9月17日 | ||||||||||||
| 序号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没收非法财物货值(万元) | 案件领域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 1 | 焉农(动监)罚〔2026〕13号 | 马生寿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 马生寿 | 2024年6月期间,当事人饲养于焉耆县永宁镇马莲滩村家中的一头黑白花母牛约200公斤,因产后患病死亡。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联系原村级防疫员权博到现场查看,并将该病死牛交由权博联系的收牛人员分割拉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处罚。 | 2026年9月16日 | 0.3 | 0 | 0 | 动监 | 2026年6月22日 | 2026年9月16日 |
| 2 | 焉农(动监)罚〔2026〕17号 | 库尔班·买买提纳司运输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按时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 库尔班·买买提 | 2025年9月22日当事人从新疆伊犁州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哈拉苏村拉运羊时申报检疫并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编号6553169991)拉运至且末县阿羌镇昆仑牧业有限公司玉城牲畜屠宰分公司,到达目的地后没有在新疆动物检疫监管系统平台上按时向启运地新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之规定处罚。 |
2026年9月14日 | 0.1 | 0 | 0 | 动监 | 2026年9月4日 | 2026年9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