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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9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第二批)

发布日期:2026-09-29 11:38 来源: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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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焉耆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2026年9月23日                                                                                                            
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没收非法财物货值(万元) 案件领域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1 焉农(动监)罚〔2026〕11号 王勇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王勇 2026年6月15日,焉耆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巴州农业农村局《关于移送焉耆县七个星镇霍拉山村养殖合作社等涉嫌销售病死动物线索的函》(巴农函〔2026〕79号),及随函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公安询问笔录复印件等)。经查,2023年5月26日,当事人在焉耆县四十里城子镇博格达村院内,将一头约350公斤的病牛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经当事人王勇所述笔录和参照询价同期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市场交易价格,依法核定该牛货值金额为350公斤×23元/公斤=8050元。王勇在出售该牛前,未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2023年7月2日,王勇在焉耆县四十里城子镇博格达村的牛圈内一头牛死亡,王勇未按照规定对病死牛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卖给了收购牛的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行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处罚。 2026年9月17日 0.4610 0 0 动监 2026年6月22日 2026年9月17日
2 焉农(动监)罚〔2026〕15号 赵增虎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赵增虎 2026年7月15日,焉耆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巴州农业农村局《关于移送焉耆县七个星镇紫泥泉村养殖场涉嫌销售濒死动物线索的函》(巴农函〔2026〕99号)及随函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公安询问笔录复印件等)。经查,2024年1月至 2026年5月期间,赵增虎养殖场内先后有 6头牛、1头驴出现体质消瘦、伤病拒食、卧地不起、骨折无法站立等异常状况。每头涉案动物出售前,均由饲养工向当事人赵增虎如实汇报情况,经当事人赵增虎同意并授意后,由饲养工联系涉案收牛人完成交易,全部涉案动物均由同一人收购,累计交易金额8200元。为核定涉案动物货值,焉耆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实地市场询价工作,现场询问焉耆县珠拉活畜交易市场管理员、牲畜养殖户、牛羊驴贩运经营户三名行业相关人员,核实同期、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本次货值核定以三名被询问人提供的市场参考单价为基础,采用算术平均法核算综合单价,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依法核定涉案动物总货值为48180元。当事人赵增虎对上述涉案动物未请兽医开展检查诊疗,交易前未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赵增虎经营养殖场期间,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 2026年9月22日 0.9636 0 0 动监 2026年7月21日 2026年9月23日
3 焉农( 农药 )不罚〔 2026 〕16号 焉耆阿尔曼超市(阿尔曼·艾力)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及经营假农药案 焉耆阿尔曼超市(阿尔曼·艾力) 2026年8月6日11时48分,焉耆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0.05%氯氟醚菊酯蚊香(圣枪牌)共4盒,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0401,质量保质期2年;当事人经营的强力卫生香(圣枪牌)共2盒,标签标注有效期至20280616,产品执行标准号:QB/T1692.4-2010。当事人经营的0.05%氯氟醚菊酯圣枪牌蚊香,产品标签印有明星肖像图片;当事人经营的圣枪强力卫生香,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焉耆阿尔曼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及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述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下架退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6年9月18日 0 0 0 农药 2026年8月7日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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