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马**、马**、马**
身份证号:652826********1718、652826********1419、652826********1711
住所:新疆焉耆县四十里城子镇店子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马**、马**、马**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四十里城子镇店子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询问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6.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罚告字〔2025〕48号)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5〕4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马**、马**、马**将非法占用的201.51亩(134340.67平方米,属国有土地)土地在15日之内退还至焉耆县人民政府。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军、王沙昆
电 话:09966023659
地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
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