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划定焉耆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焉耆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且位于耕地红线以外的土地,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24779.23hm2,均分布在七个星镇。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表。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