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6MA7JU2YB2G
地址:焉耆回族自治县河北巴州生态产业园内
巴州生态环境局焉耆县分局于2025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将污水处理系统中沉沙调节池的生产废水通过水泵和管道排放至厂区外西侧绿化带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7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5年9月7日的举报材料、2025年9月8日采样现场照片(影像)、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相关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安环主管岳海胜于2025年9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俊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安环主管岳海胜于2025年9月7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安环主管岳海胜于2025年9月7日提供的2022年2月8日取得的《关于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为巴环评价函〔2022〕16号。2025年6月17日该项目由于项目运行时长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增加量超过10%,重新报批环评手续,于2025年7月14日取得《关于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重大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为巴环评价函〔2025〕155号,用于证实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5.第三方监测公司9月24日提供的你单位9月8日厂区沉砂池污水采样及厂区外西侧林带偷排污水采样监测报告,编号为:坤诚检字第{KCW2025-4440}号,证实违法事实。
6.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11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要求对你单位免于处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你单位本次排放系园区环保局要求你单位控制排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水量,将已处理过的污水排放到沉淀池内,因沉淀池溢满,将一部分用于林带灌溉,用于缺水林带绿化。2.你单位在接到反馈后,已自行完成管道拆除,并减产减量降低排水量完成整改;且根据检测结果显示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及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你单位计划2026年投入资金对环保处理系统升级扩容,使之能在复杂环境下处理320m³/h的生产污水,目前已联系多家供应商进行方案设计,计划2026年第一季度完成方案设计与审批,第二季度启动施工,第三季度完成设备安装与调试,生产期前投入试运行。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认为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将污水处理系统中沉沙调节池的生产废水通过水泵和管道排放至厂区外西侧绿化带内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关于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25〕155号)要求“运营期生产废水排至污水处理站(350m3)处置,污染物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经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脱硫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锅炉软化水系统排水收集后用于堆煤场和煤渣场进行酒水抑尘”。你单位未按照环评要求排放生产废水,其排放去向与环评批复不符,目前环保处理系统升级扩容尚未完成,违法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已构成事实污染,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系统“裁量计算器”对处罚金额进行裁量:个性裁量基准: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行为情形: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玖仟肆佰元整(3294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300059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