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6MA7JU2YB2G
地址:焉耆回族自治县河北巴州生态产业园内
巴州生态环境局焉耆县分局于2025年9月7日接到举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7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安环主管岳海胜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安环主管岳海胜于2025年9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俊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安环主管岳海胜于2025年9月7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的合法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安环主管岳海胜于2025年9月7日提供的《关于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25〕155号)和2022年2月8日取得巴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22〕16号),用于证实你单位环评执行情况;
5.你单位安环主管2025年9月10日提供的产品订单合同、在线监测数据,证明你单位自2022年7月开始一直在持续生产及违法行为的持续性。
6.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5〕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5年11月19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要求免于处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验收工作无拖延情形;2、核心依托设施权属分离导致验收受阻;3、监测设备验收周期符合行业规范,客观上无法提速;4、对“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的认定存在异议,主要为项目未完成验收系客观条件限制所致;5、主动整改。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认为你单位2025年7月14日取得的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关于<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申请>的答复》(巴环评价函〔2024〕281号)要求“一、根据《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65t/h锅炉为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的依托设施,应与该项目其他主体工程一同调试运行,因此本项目验收内容中不包含65t/h锅炉,不具备验收条件。二、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要求自行组织该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于2022年2月8日取得环评批复,2025年7月14日完成重大变更,仅改变排放量,其余未改变,至2025年8月22日仍未验收完毕,故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使用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系统“裁量计算器”对处罚金额进行裁量: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2025年7月14日取得的关于新疆晨番果蔬制品有限公司番茄酱、辣椒酱及洋葱酱生产建设项目(重大变更)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玖仟贰佰元整(509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300059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