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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焉自然资罚字〔2025〕35号

发布日期:2025-10-15 18:39 来源:焉耆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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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姓名:阿不拉江·****

身份证号:652826********0819

住所:焉耆镇团结社区安达世纪城1号楼5单元302室

我局于2025829日对阿不拉江·****非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25年5月在焉耆镇团结社区安达世纪城1-5-302室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彩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

4.询问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

6.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我局已于2025928日依法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焉自然资罚告字〔202535号)和听证告知书(焉自然资听告字〔202535号)。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视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阿不拉江·****15日内自行拆除在焉耆镇团结社区安达世纪城1-5-302室建设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彩钢房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军、王沙昆   

话:09966028682           

址:焉耆县解放西路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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